土地契税缴纳的时间有哪些时候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843 时间:2023-09-04
土地是不动产之一,因此在进行土地所属权转让时,是要进行缴纳契税的。那么,问题就有了,土地契税缴纳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国家的相关税法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土地交易过程涉及的税款也是国家很重视的税收来源,所以土地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纳税费。比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还有印花税等等,这些大家一定要掌握。如果各位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来牛账网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老师将会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土地转让契税缴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
2、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之日起30内缴纳税款,预期未缴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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