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92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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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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