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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不也是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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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成本法和权益法下,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不同,核心区别在于确认投资收益的条件和基础: 1. 成本法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成本计量,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属于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才确认投资收益。 ​ - 若宣告发放的是投资前累积的净利润(即“清算性股利”),投资方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 2. 权益法核算 - 投资方需先按持股比例确认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计入“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即“按权益份额享有净损益”)。 ​ - 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应视为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部分权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而不是直接确认投资收益(因为收益已在确认净损益时提前确认过)。 简单说:成本法下,现金股利是“直接确认收益(符合条件时)”;权益法下,现金股利是“冲减之前已确认的权益份额”,两者处理逻辑完全不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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