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销售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77 时间:2023-09-08
企业取得销售违约金的涉税处理,许多会计伙伴们不清楚这部分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什么是“违约金”呢?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以购买方身份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情形
因改善公司办公条件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不晚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若乙房地产企业未能如期交付,则需要以甲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以1%的比例按日向甲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于2020年7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5万元。
2、公司因购房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针对上述政策规定,很多财务朋友们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企业收取的该笔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们应注意,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购买方,其取得销售方乙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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