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3635 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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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我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怎么有13%的,也有9%的,怎么回事?
答复
看来你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租赁公司:
1、若是单纯的汽车租赁,不配备司机,那么你定期收取的租金属于经营租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13%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如果不是单纯的汽车租赁,而是出租汽车并配备司机,然后在一定期限内收取固定费用,通常称为湿租。出租方应按“交通运输服务”9%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注意一
汽车租赁业务,属于现代服务,增值税可以适用加计抵减10%的政策。
注意二
汽车租赁行业,由于购进汽车抵扣额度大,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
参考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第(六)项第5目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参考二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注: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已调整为13%;原适用11%税率的已调整为9%)
参考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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