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相关涉税问题答疑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44 时间:2023-09-25
由于印花税是我们常见的一个小税种,印花税相关涉税问题答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相关的实操处理,小编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具体的相关知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印花税涉税问题处理
1、本公司2019年6月增加了注册资本,会计上已计入实收资本科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按照多少的税率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新增加实收注册资本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所以,2019年6月会计上已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购销合同签订后又被取消,实际业务也未发生,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后,无论合同取消或者未发生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3、商贸企业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规定:“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但未签订合同,如有相关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4、签订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如果有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上述情况中均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5、甲股东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0,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未计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税。
通常情况下,只有股东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时候,财务才会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的账务处理。所以没有实际缴纳注册资金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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