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及分摊缴纳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750 时间:2023-09-10
分公司根据与总公司之间的地域联系分为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两个情况,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及分摊缴纳,很多小伙伴对这方面内容不是很理解。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做了简单的介绍,感兴趣的伙伴们一起来学习吧!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接受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具体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
二是总、分公司处于异地,分公司必需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公司汇总报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必须分开。所有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
对于总、分公司共享级次所得税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共享级次跨省汇总缴纳,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共享级次省内汇总缴纳。具体又划分为地方共享省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地方共享市县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基本参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分摊。由于各地政策不尽一致,具体政策口径要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9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2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20000×0.36=72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7200万×15%=1080万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0-7200)×25%=8200万3、应纳所得税总额=928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2、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9280×50%=4640万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0.36=1670.4万
有会计问,A公司应纳税所额4亿元直接乘以25%?
不可以。因为分支机构中有可能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如案例),因此应纳税总额一定是小于40000万×25%=10000万的。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首先应计算出该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方法与总分机构分摊应纳税款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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