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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每年哪个时候申报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3187 时间: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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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每年哪个时候申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具体相关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看吧!

工会经费每年的什么时间申报

工会经费的申报期一年两次,每年7月1日至31日和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分别申报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工会经费如何计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2、提取工会经费时:

应提工会经费=计税工资总额*2%

计税工资:2006年7月1日前每人按960元计算;7月1日后每人按1600元计算.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3、上缴工会经费时:

上缴经费=应提取工会经费数*40%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4、工会支出时:(企业留存的60%部分用于平时的工会开支)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工会经费每个月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在你发生时候在季度所得税时就可以扣除了,工会经费与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期限是一样的,正常的是每个月初或季度初15号以前,如果遇节假日会递延.

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纳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1、2017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7年1月1日元旦放假1天,且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1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6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6日.

2、2017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7年4月2日-4日清明节放假调休3天,2017年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

3、2017年7月纳税申报期限的

调整因法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

六),7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7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7月17日.

4、2017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8日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8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5、其他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无需调整

2017年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等的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均为当月15日.

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公司薪金所得.

4.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5.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的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6."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对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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