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3%及1%无差额扣除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分析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69 时间:2023-09-27
小规模纳税人3%及1%无差额扣除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分析,其具体内容小编已在下文中作了一一介绍,感兴趣的财务小伙伴快来仔细阅读本文吧。
1、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了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
为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
2、小规模纳税人3%及1%无差额扣除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分析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共开具了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分析:该纳税人第二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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