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期起,关于进项应该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6181 时间:2019-04-08
1.我公司是餐饮企业,4月1日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七)项 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只要您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4月1日及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加计扣除抵减应纳税额。
2.4月1号之后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在申报表如何填写?
附件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列次填报,本期实际抵减额最终会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反映;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第19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都可以办理退税了吗?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注意:
这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切记不要理解为4月1日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都可以办理退税了!只有增量留抵税额才可以退税,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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