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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50 时间: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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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会计分录是会计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它贯穿于每个会计循环的始终。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问题的解答。

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补充:退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凭对方开过来的"销项负数"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也就是: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等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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