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2113 时间:2021-03-31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提高规则质量和制定效率,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2014年制定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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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2021修订)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3月29日发布)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提高规则质量和制定效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律规则,是指协会为履行法定、行政委托或授权、会员授权的自律管理职责,而制定的对适用对象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管理性规则,或具有引导作用的指导性规则,或相关主体自愿达成、自觉遵守、签署有效的宣示性规则。自律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协会制定的不仅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还适用于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或委托协会管理的、与规则所涉具体业务相关的其他管理对象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属于业务规范。
第三条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以下统一用“自律规则”指代)的制定、解释、适用、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自律规则,应从维护证券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出发,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民主决策。
第五条管理性规则包括:
(一)基本规则。即对全体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管理对象作出的基本规定。包括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收缴办法。
(二)一般规则。即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管理对象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名称一般为“办法”“规则”“准则”“纲要”等,其中涉及其他管理对象的,名称一般为“规范”。
(三)实施规则。即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基本规则、一般规则的具体实施予以规范和细化明确。名称一般为“细则”“实施细则”“指引”。
(四)其他规则。包括“团体标准”“协议文本”“定义文件”等。
第六条指导性规则,是与证券业务或管理对象相关的指导性、示范性、引领性规范。名称一般为“指南”“范本”“示范条款”“示范实践”,管理对象应当参照适用。
第七条宣示性规则包括“公约”“宣言”等。
第八条对某项特定业务需要在一定时期暂时规范或试规范的,可以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
第九条自律规则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规则审议通过机构、公布与生效日期。自律规则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不适宜以条款形式表述的除外。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自律规则,原则上应当包含对违反自律规则行为可采取的自律措施规定。
第十条协会法律事务部门统筹制定年度自律规则制定、修改或废止计划。协会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法律事务部门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规则制定、修改、废止的初步计划。初步计划应当明确规则的名称、主要理由、起草部门、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法律事务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初步计划进行汇总,拟定协会年度自律规则制
定计划草案,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年度自律规则制定计划执行中,协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门纳入年度自律规则制定计划。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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