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操 > 财经法规 > 2019年合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合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6351 时间:2019-09-17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清商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平稳推进社保费征管职能划转,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定于2019年4月19日至6月20日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8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9年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9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月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3.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4.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及各服务窗口地址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区(开发区)将设立窗口就近受理辖区各单位申报资料(见附件1),执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各窗口将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申报。

 

三、报送资料、时间

缴费单位可通过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fsrsj.hefei.gov.cn/bmcx/5346/5350/201904/t20190428_2756490.html)下载申报核定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9年5月6日至6月20日期间按照社保信息系统登记的所属区(开发区)窗口申报。

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

2.《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3.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4.2018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等财务资料。以上资料请携带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交由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监察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须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合肥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暂行办法》(合人社〔2017〕347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且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对其做暂停参保缴费处理。




世界千变万化,学习紧跟计划,会计学理论应该学,会计实操必然学,理论+实操两手一抓,会计两眼不在花,牛账网海量会计干货资料等你来取。

资料一:会计小白没人带从哪里学习?(全流程资料)

资料二: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三: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资料四:既然已决定半路出家做会计,就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一点吧!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cjfg/5762.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