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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牛账网 作者:方鹏 阅读人数:13469 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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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牛账网小编就有关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整理了以下资料及通知的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

财会[2016]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9月22日

附件: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对于规范“三去一降一补”相关业务,其中与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中所涉及的、称呼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是国有独资企业或者是全资企业,在此之间应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对于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则应该进行以下的会计处理程序:

  (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对于个别财务报表,其中的被划拨企业应该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进行相关审计等工作,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合并的财务报表,其中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中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对于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说,其中资产负债表中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进而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其中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则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合并利润表。对于是划入企业编制,从而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其中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在现金流量表中,对于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其中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其中对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其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两个表来进行结合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划出企业、被划拨企业两者之间,时间节点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这种情况,应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其中文件规定中表明地方可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企业按照政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规定界定为“僵尸企业”且列入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名单的(以下简称此类“僵尸企业”),应自被列为此类“僵尸企业”的当期期初开始,对资产改按清算价值计量、负债改按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有关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对于这些“僵尸企业”,则不应该再对其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相应的折旧或摊销。

  此类“僵尸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财务报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状况、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此类“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此类“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1.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前者低于后者的,其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2.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该子公司按本条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与该子公司相同的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相关资产、负债以及商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中,母公司因其所属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等,表明该母公司丧失了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则不应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母公司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子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其原因、母公司计量基础的有关变化对其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子公司清理的进展情况、是否会因资产变现以及负债清偿等原因需预计大额的损失或额外负债等重要信息。

  (三)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是指对此类“僵尸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对于这些投资性的企业对该类“僵尸企业”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按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进行计量,其中前者低于后者的,差额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关于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53号文),其中通知表明中央财政部门将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调整的专项奖补资金将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从而可以化解过剩产能的问题。

  中央企业在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当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对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相关事项中,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之后,按照253号文规定的计算标准等,能够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则应该登记相应的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不能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核查清算后,按照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金额的,不足部分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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