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应收票据背书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53 时间:2024-01-11
应收票据的背书是指应收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将其作为其他交易如购买商品或偿还债务等的结算凭证,可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他人。凡票据转让都需经过背书手续,如果付款人到期不能兑付,背书人负有连带的付款责任。在会计上对此类业务通常作为冲减应收票据处理,但由此产生的或有负债需要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应收票据一般在专设的"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这是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应收票据款。企业取得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时,记入账户借方,到期收回货款、中途兑现或背书转让时,记入账户贷方,期末账户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应收票据款的结存数额。
背书方式: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3、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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