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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91 时间:2023-07-2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很多小伙伴对这方面不是特别理解,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文章,你准备好了吗?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其核算的科目是不同的: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交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的科目。

委托方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和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受托方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和应扣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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