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68 时间:2023-06-28
“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属于比较基础的会计知识内容了,,其中企业在进行发展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其中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实操处理的时候也是需要对其中的业务内容以及区别等全面的进行了解,因此小编今天也主要的为大家整理分析了关于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知识内容了。
加计抵减《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举例
假设从事酒店服务行业,2019年4月取得总收入200万元,其中餐饮服务收入120万元,取得进项发票税额合计10万元。四项服务收入占比=120/200=60%>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抵减额=10*10%=1万元。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扣除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18年残疾职员的应发工资50000元,年终奖10000元,缴纳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1500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金额=50000+10000=60000元。按25%的税率计算,相当于少缴纳了1.5万元的税款。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具体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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