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提出的业务员报销酒水采购款的账务处理问题,我来给你详细解答一下。
###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1. 用于业务招待:如果采购的酒水是用于业务招待,比如宴请客户等,这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业务招待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的一项费用支出,不满足视同销售的条件。此时账务处理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直接付款)。这里不需要确认销项税,因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且业务招待费中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所以也不存在贷记“应交税费 - 销项税”的情况。
2. 用于赠送客户:若采购的酒水是用于赠送客户,这种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账务处理应该是,先按照采购成本借记“销售费用”(如果是为销售业务发生的赠送,一般计入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采购款。同时,要按照酒水的公允价值(一般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关于进项税票和销项税的问题
1. 正常采购用于非视同销售情况:如果采购酒水不是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用于企业内部办公饮用等(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假设存在),取得的进项税票是正常的,可以按照正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如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这里只有进项税的处理,没有销项税。
2. 用于视同销售情况:当采购的酒水用于视同销售情况(如赠送客户)时,进项税票可以正常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前提是符合抵扣条件),同时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购时借记“库存商品”(如果先入库)、“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赠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以,对于你所说的业务员报销酒水采购款,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做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 - 销项税来视同销售,需要根据酒水的实际用途来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你提出的业务员报销酒水采购款的账务处理问题,我来给你详细解答一下。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1. 用于业务招待:如果采购的酒水是用于业务招待,比如宴请客户等,这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业务招待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的一项费用支出,不满足视同销售的条件。此时账务处理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直接付款)。这里不需要确认销项税,因为不是视同销售行为,而且业务招待费中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所以也不存在贷记“应交税费 - 销项税”的情况。
2. 用于赠送客户:若采购的酒水是用于赠送客户,这种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账务处理应该是,先按照采购成本借记“销售费用”(如果是为销售业务发生的赠送,一般计入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采购款。同时,要按照酒水的公允价值(一般可以参考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关于进项税票和销项税的问题
1. 正常采购用于非视同销售情况:如果采购酒水不是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用于企业内部办公饮用等(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假设存在),取得的进项税票是正常的,可以按照正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如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账务处理是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科目,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这里只有进项税的处理,没有销项税。
2. 用于视同销售情况:当采购的酒水用于视同销售情况(如赠送客户)时,进项税票可以正常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前提是符合抵扣条件),同时要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购时借记“库存商品”(如果先入库)、“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赠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以,对于你所说的业务员报销酒水采购款,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做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 - 销项税来视同销售,需要根据酒水的实际用途来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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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老师
回复
木森老师
05月27日
明白了,两家公司虽为母子所有,但属于独立法人,财务上需严格区分。以下是针对费用报销和税务合规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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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报销的核心原则
1. 谁用工,谁承担费用
- 员工实际在东莞公司工作,其日常费用(差旅、办公、业务开支等)应计入东莞公司成本,与深圳公司无关。
- 若深圳公司直接报销东莞公司的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代付”或“资金拆借”,需签订协议并明确性质,否则存在税务风险(如无偿资金往来需视同分红征税)。
2. 票据合规性
- 所有报销需提供合法票据(发票、行程单、审批单等),注明用途(如“东莞项目差旅费”)。
- 避免混淆社保与公司费用:社保由深圳公司缴纳,但工作相关费用(如出差)应由东莞公司承担,需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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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操作建议
# 1. 东莞公司承担费用
- 正常报销流程:
员工以东莞公司员工身份报销,直接计入东莞公司费用,与深圳公司无关。
- 会计分录示例:
```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银行存款
```
- 合规重点:
- 需有内部审批流程(如报销单签字、用途说明)。
- 若涉及跨地区差旅(如从东莞去其他城市),需注明“因东莞公司业务发生”。
# 2. 深圳公司承担费用
- 风险提示:
深圳公司报销东莞公司的费用,可能被税务认定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需提供合理依据。
- 解决方案:
- 签订《服务费协议》:深圳公司向东莞公司收取服务费,东莞公司支付费用后,再由深圳公司报销。
- 示例分录(东莞公司):
```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支付深圳公司)
贷:银行存款
```
- 深圳公司需开具发票给东莞公司,并确认收入:
```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
```
- 若无需收费,需签订《无偿资金拆借协议》,并按税法规定视同分红(需代扣20%个人所得税)。
---
三、社保与个税处理
1. 社保归属:
- 员工社保由深圳公司缴纳,但实际在东莞工作,需确保:
- 深圳公司为其申报个税(工资由深圳发放)。
- 东莞公司若支付补贴或报销,需合并计入工资薪金,避免重复漏报。
2. 个税风险防范:
- 若东莞公司直接支付费用(如报销款),需代扣个税并与深圳公司协调申报。
- 例:员工月工资1万元(深圳发放),东莞报销差旅费3000元,需按1.3万元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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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 可以报销,但需合规:东莞公司应直接承担员工费用,与深圳公司无关。若深圳公司代付,需签订协议并明确性质,避免税务风险。
- 关键动作:
1. 费用报销单据注明“东莞公司业务”;
2. 东莞公司独立核算,不与深圳公司混淆;
3. 社保个税分开处理,避免重复或漏报。
如有进一步问题(如协议模板、分摊比例),可随时补充细节。
金田老师
回复
木森老师
05月27日
从会计和税务合规的角度,这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以下是关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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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用报销的合规性
- 公司主体独立性:
深圳公司和东莞公司虽是母子关系,但属于独立法人,各自需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员工的工资、社保由深圳公司承担,但其实际工作地在东莞,涉及跨地区费用报销时,需明确费用归属主体。
- 费用归属原则:
- 若员工实际为东莞公司提供服务(如长期在东莞办公、出差),其相关费用(差旅、办公、业务开支等)应计入东莞公司成本费用,并取得合规票据。
- 若费用直接由深圳公司报销,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费用与经营地不匹配”,存在虚增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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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保与用工关系的协调
- 社保缴纳与个税申报:
- 员工社保由深圳公司缴纳,但实际在东莞工作,需确保深圳公司为其申报个税(按实际工资)。若东莞公司支付费用或补贴,需注意是否构成“二次收入”,避免重复申报或漏报。
- 若东莞公司承担费用,建议通过内部往来款(如借款、代付)或合同协议明确责任,避免混淆主体。
- 社保异地使用问题:
员工社保在深圳,但在东莞就医或发生其他社保相关费用(如工伤),需按深圳社保政策办理异地备案或理赔。公司报销与社保报销是不同渠道,但需注意发票分割单的使用(例如:医疗费用先经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可由公司补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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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操作建议
- 明确费用承担主体:
- 若员工长期在东莞工作,建议东莞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借调协议,明确费用由东莞公司承担,并按当地标准报销。
- 若仍由深圳公司报销,需在财务凭证中注明“代东莞公司支付”,并保留两地公司的内部结算依据(如签章确认的分摊单)。
- 票据合规性:
- 所有报销需提供合法票据(如发票、行程单、验收单等),并注明用途(如“东莞项目差旅费”)。
- 避免使用深圳社保相关的医疗票据在东莞公司报销,除非东莞公司有额外福利制度(需明确区分社保报销与公司福利)。
- 税务风险防范:
- 东莞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如报销款、补贴)需代扣个税,并与深圳公司的个税申报衔接,避免双重漏报。
- 若母子公司存在费用分摊,需签订《服务费协议》并开具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资金往来”,面临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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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结
- 可以报销,但需合规:东莞公司可为该员工报销工作相关费用,但需确保费用真实、票据合规,并明确财务核算主体(建议计入东莞公司成本)。
- 风险提示:若长期混淆费用主体或社保缴纳地,可能引发税务稽查(如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虚增成本)、社保稽核(如异地用工未合规参保)等问题。
如果需要更具体的操作模板(如内部结算单、费用分摊协议),可以进一步说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