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开企业施工单位在现场发生的水电费处理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1. 转售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发票后,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在与施工方结算时,按照转售处理,给施工单位开具13%的售电发票和9%的供水发票。
- 账务处理:项目公司收到的水电费发票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开具转售水电发票给施工方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2. 甲供水电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当于甲供材料处理。施工企业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在工程结算时,不含水电费。
- 账务处理:支付供电公司电费,收到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记“开发成本—XX项目-建筑安装费-水电费(开发项目承担部分)”和“管理费用-水电费(本单位承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
3. 代扣代缴处理
- 定义与操作: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施工企业,结算时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代缴的电费。但此方式存在资金流、销售流、发票流不一致的问题,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
- 账务处理:此方式不推荐使用,因为存在涉税风险。
4. 不扣除不转售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水电费发票时,仅在工程价款中扣除水电费费用,但不作为成本扣除,也不进行转售处理。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但在与房地产公司结算时,施工单位给地产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含水电费)。
- 账务处理:此方式同样存在涉税风险,不推荐使用。
综上所述,建议采用转售处理或甲供水电处理,这两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且相对合规。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税务筹划需求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务必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账务处理规范,以避免税务风险。
关于房开企业施工单位在现场发生的水电费处理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1. 转售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发票后,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在与施工方结算时,按照转售处理,给施工单位开具13%的售电发票和9%的供水发票。
- 账务处理:项目公司收到的水电费发票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开具转售水电发票给施工方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2. 甲供水电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当于甲供材料处理。施工企业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在工程结算时,不含水电费。
- 账务处理:支付供电公司电费,收到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记“开发成本—XX项目-建筑安装费-水电费(开发项目承担部分)”和“管理费用-水电费(本单位承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
3. 代扣代缴处理
- 定义与操作:由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发票开给施工企业,结算时房地产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代缴的电费。但此方式存在资金流、销售流、发票流不一致的问题,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
- 账务处理:此方式不推荐使用,因为存在涉税风险。
4. 不扣除不转售处理
- 定义与操作: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水电费发票时,仅在工程价款中扣除水电费费用,但不作为成本扣除,也不进行转售处理。施工单位也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但在与房地产公司结算时,施工单位给地产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含水电费)。
- 账务处理:此方式同样存在涉税风险,不推荐使用。
综上所述,建议采用转售处理或甲供水电处理,这两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且相对合规。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税务筹划需求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务必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账务处理规范,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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