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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人保+物保,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老师,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该第三方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担保顺序,是不是有点冲突,此时有没有先诉抗辩权?还是我理解有误?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8年03月25日
回答 1
物保指的是抵押或者质押,人保指的是保证。所以提供物保的话,就没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说法了,也就是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的说法了。在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物保也是第三人提供的,当事人可以先约定债权的实现顺序,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或者直接找抵押人。如果找保证人的话,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问,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随时提问,老师一定会认真快速的为您解答。 牛账网的同学们,只有不断的提出问问题解决问问题,才会有更快的进步,不要吝啬你们的问问题,让我们一起来解决,轻松面对考试,加油,你gio我滴gi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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