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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法规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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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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