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会计税务 >VIP会员答疑

VIP会员答疑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寓(新房),再销...

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寓(新房),再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评估报告,以发票作为扣除项目吗?具体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哪项申报?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1月06日
回答 1
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寓(新房)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1.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是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如果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中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寓(新房),再进行销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 如果没有评估报告,以发票作为扣除项目 -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 具体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哪项申报 - 选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附件中的七份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来看,只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都按新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入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寓(新房)后再销售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评估报告,可以使用发票作为扣除项目,并在电子税务局选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进行申报。
更多
1
讨论
9月报税还有 018
热门问答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