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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公司和自己的股东香港公司有一个借款合同的利息可以享受税前附加扣除吗?我们两家的关系是香港这家公司是我们北京公司的股东,之前国家让签订过双标协议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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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公司向其股东香港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税前附加扣除的。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取得合规票据: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对于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如果低于500元/次,免征增值税;否则,个人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 利率水平的要求: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其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4. 债资比例的要求:如果借款来自关联方(如股东),则需关注债资比例问题。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通常为2:1,金融企业为5:1。超过这一比例的部分,除非企业能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5. 双标协议的影响:您提到之前国家让签订过双标协议。虽然这可能涉及特定的税务安排或优惠,但具体是否能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还需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双标协议更多是用于避免双重征税,而非直接决定某项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北京公司向其股东香港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税前附加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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