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税服务中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不当证明的;
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2)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②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③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④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②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③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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