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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

老师您好,公司跟往来单位互相都有往来;就是既是客户,又是供应...

老师您好,公司跟往来单位互相都有往来;就是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这样应收应付的款项可以做凭证时可以对冲吗 ?发票是怎样呢?是按对冲后的开票?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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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老会计,我来给你讲讲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 一、应收应付款项对冲问题 1. 从会计原理角度 - 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收应付款项是可以对冲的。当往来单位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且双方存在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可以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对冲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简化了往来账款的核算,减少了账务处理的复杂性。例如,A公司既向B公司销售商品形成应收账款,又从B公司采购原材料形成应付账款,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两笔款项进行对冲。 2. 从企业财务软件操作角度 - 如果企业使用了先进的财务软件,并且设置了相应的功能模块,如一些ERP系统中有专门的往来单位管理功能,且启用了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功能,那么在进行清账操作时,应收和应付可以直接对清。但如果没有启用相关功能,就需要在财务系统中通过制作转账凭证的方式来实现对冲。比如在SAP系统中,若没有启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功能,就需要在FI中作转账凭证;如果启用此功能,F - 44或F - 32清账时,应收和应付就可以直接对清。 ### 二、发票处理问题 1. 开票原则 - 发票不能简单地按照对冲后的金额开具。因为从税务角度看,每一笔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都是独立的经济事项。作为销售方,应该按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记录销项税额;作为采购方,要按照采购的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例如,A公司销售给B公司货物价值10万元(不含税),应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同时A公司从B公司采购货物价值8万元(不含税),B公司应开具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2.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对于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对冲。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账务上可以进行对冲处理,但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仍然要分别按照销售和采购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存和管理。因为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在三角债等复杂的债务关系中,企业可能会与多方签订债务抵消协议,但对每一笔业务的发票还是要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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