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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

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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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定义: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例如一些小型建筑施工队伍,仅提供人力进行施工,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 定义: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比如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主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施工企业只负责提供建筑劳务。 -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建筑工程老项目 - 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 政策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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