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那么是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那么是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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