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工具舱位承包
核心定义
航空运输企业将自身飞机的部分或全部舱位“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承包方),承包方以发包方(航空运输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客票或提供运输服务,发包方按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用的业务模式。
通俗举例
比如“南方航空”有一架波音737客机,将其中30个经济舱舱位承包给“XX票务公司”。XX票务公司需以“南方航空”的名义卖这30个舱位的机票(乘客购票时显示的是南方航空的航班),之后XX票务公司按每个舱位800元的约定,向南方航空支付承包费。这里南方航空是发包方,XX票务公司是承包方,核心是“借名义、包舱位、付承包费”。
二、舱位互换业务及双方纳税
核心定义
两家航空运输企业(如A航和B航)因航线布局差异(比如A航有北京-上海的富余舱位,B航有上海-广州的富余舱位),互相交换对方航线的舱位,双方均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互换得来的舱位,后续按约定结算差价,且双方需分别就自身实际提供的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举例
1. 业务场景:A航有“广州-北京”航线,B航有“北京-哈尔滨”航线。A航想拓展北京-哈尔滨的客源,B航想拓展广州-北京的客源,于是约定:A航向B航提供10个广州-北京的舱位,B航向A航提供10个北京-哈尔滨的舱位。
2. 销售与纳税:
- A航将从B航换来的10个北京-哈尔滨舱位,以“A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0万元,A航需就这10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B航将从A航换来的10个广州-北京舱位,以“B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2万元,B航需就这12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后续结算:双方约定按舱位公允价值结算,假设广州-北京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2万元,北京-哈尔滨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万元,最终B航需向A航支付差价(12万 - 10万)= 2万元,此差价仅为结算款,不影响双方各自的纳税基数。
一、运输工具舱位承包
核心定义
航空运输企业将自身飞机的部分或全部舱位“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承包方),承包方以发包方(航空运输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客票或提供运输服务,发包方按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用的业务模式。
通俗举例
比如“南方航空”有一架波音737客机,将其中30个经济舱舱位承包给“XX票务公司”。XX票务公司需以“南方航空”的名义卖这30个舱位的机票(乘客购票时显示的是南方航空的航班),之后XX票务公司按每个舱位800元的约定,向南方航空支付承包费。这里南方航空是发包方,XX票务公司是承包方,核心是“借名义、包舱位、付承包费”。
二、舱位互换业务及双方纳税
核心定义
两家航空运输企业(如A航和B航)因航线布局差异(比如A航有北京-上海的富余舱位,B航有上海-广州的富余舱位),互相交换对方航线的舱位,双方均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互换得来的舱位,后续按约定结算差价,且双方需分别就自身实际提供的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举例
1. 业务场景:A航有“广州-北京”航线,B航有“北京-哈尔滨”航线。A航想拓展北京-哈尔滨的客源,B航想拓展广州-北京的客源,于是约定:A航向B航提供10个广州-北京的舱位,B航向A航提供10个北京-哈尔滨的舱位。
2. 销售与纳税:
- A航将从B航换来的10个北京-哈尔滨舱位,以“A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0万元,A航需就这10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B航将从A航换来的10个广州-北京舱位,以“B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2万元,B航需就这12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后续结算:双方约定按舱位公允价值结算,假设广州-北京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2万元,北京-哈尔滨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万元,最终B航需向A航支付差价(12万 - 10万)= 2万元,此差价仅为结算款,不影响双方各自的纳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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