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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中运输工具舱位承包是什么意思以及舱位互换业务中互...

航空运输服务中运输工具舱位承包是什么意思以及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仓位的双方纳税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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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工具舱位承包 核心定义 航空运输企业将自身飞机的部分或全部舱位“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承包方),承包方以发包方(航空运输企业)名义对外销售客票或提供运输服务,发包方按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用的业务模式。 通俗举例 比如“南方航空”有一架波音737客机,将其中30个经济舱舱位承包给“XX票务公司”。XX票务公司需以“南方航空”的名义卖这30个舱位的机票(乘客购票时显示的是南方航空的航班),之后XX票务公司按每个舱位800元的约定,向南方航空支付承包费。这里南方航空是发包方,XX票务公司是承包方,核心是“借名义、包舱位、付承包费”。 二、舱位互换业务及双方纳税 核心定义 两家航空运输企业(如A航和B航)因航线布局差异(比如A航有北京-上海的富余舱位,B航有上海-广州的富余舱位),互相交换对方航线的舱位,双方均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互换得来的舱位,后续按约定结算差价,且双方需分别就自身实际提供的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举例 1. 业务场景:A航有“广州-北京”航线,B航有“北京-哈尔滨”航线。A航想拓展北京-哈尔滨的客源,B航想拓展广州-北京的客源,于是约定:A航向B航提供10个广州-北京的舱位,B航向A航提供10个北京-哈尔滨的舱位。 ​ 2. 销售与纳税: ​ - A航将从B航换来的10个北京-哈尔滨舱位,以“A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0万元,A航需就这10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 B航将从A航换来的10个广州-北京舱位,以“B航”名义卖给乘客,获得收入12万元,B航需就这12万元按“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3. 后续结算:双方约定按舱位公允价值结算,假设广州-北京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2万元,北京-哈尔滨舱位每个公允价值1万元,最终B航需向A航支付差价(12万 - 10万)= 2万元,此差价仅为结算款,不影响双方各自的纳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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