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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抵销无效 19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

7、抵销无效 19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 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 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破产的债务人在破产前 6 个月内与债权人进行抵销等同于是个别清偿,管理人可在破产受理 3 个月 内主张抵销无效。 这句话完整的是啥或者说考试的时候直接写解释这句话行吧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22日
回答 1
考试时直接写解释即可。该规定核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具破产原因(符合第二条第一款),其与个别债权人通过抵销实现偏颇性清偿,且该债权债务属于第四十条第(二)(三)项情形的,管理人可在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起诉主张抵销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注:答题时需完整引用法条序号及关键要件,如时间范围、行为性质、救济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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