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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

3、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4)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 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者两句不冲突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21日
回答 1
您好,这两句话并不冲突,它们分别适用于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句话强调的是在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这个时间段内,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这是为了确保在破产审查期间,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持查封、扣押、冻结状态,防止财产被转移或处置,保障后续可能的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这个期间届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以维持对财产的控制。 第二句话则是在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适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能够统一由破产受理法院进行管理和处置,以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平清偿,符合破产程序集中管辖和公平受偿的原则。 综上所述,这两句话分别从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相互衔接,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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