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不得抵扣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征税收入相关业务类似上述情况,从增值税原理来看,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存在对其增值部分征税的问题,若允许抵扣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和税负失衡 。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拨款用于特定公益性服务项目,购入专用于该项目的车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如果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应税项目等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形,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准确区分和核算不同用途的收支情况,以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不得抵扣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征税收入相关业务类似上述情况,从增值税原理来看,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存在对其增值部分征税的问题,若允许抵扣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和税负失衡 。
例如企业取得财政拨款用于特定公益性服务项目,购入专用于该项目的车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如果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应税项目等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形,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准确区分和核算不同用途的收支情况,以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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