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合并报表中,无论是处置部分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如从控制变为重大影响或无重大影响),还是处置部分股权后仍保留控制权(如从80%处置20%后仍持有60%),只要涉及处置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包括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均需对售出部分的归属期进行调整。
核心原理:
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以“权益法”为基础(即使是控制下的成本法,合并时也需调整为权益法)。当处置部分股权时,需将处置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自购买日至处置日期间的权益变动(如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归属期”进行拆分,确保处置损益反映的是“处置当日”的公允价值与对应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而之前期间的权益变动应归属于处置前的持有期间,不应计入当期处置损益。
具体处理逻辑:
1. 处置后仍保留控制权(如从80%→60%)
需将处置的20%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累计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从“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还原,调整至“资本公积”(因为仍控制,处置部分股权视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易,不影响损益)。
2. 处置后丧失控制权(如从80%→20%)
需将处置的80%股权(或原控制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自购买日至处置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处置比例拆分,其中:
- 处置部分对应的“原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需从当期损益中转出,调整至“投资收益”(追溯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累计收益);
- 剩余股权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
无论处置多少比例的股权,合并报表中均需对处置部分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归属期调整,核心是区分“处置当期损益”与“处置前持有期间的累计损益”,确保合并报表损益的准确性。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股权处置场景(包括保留控制权和丧失控制权)
是的,在合并报表中,无论是处置部分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如从控制变为重大影响或无重大影响),还是处置部分股权后仍保留控制权(如从80%处置20%后仍持有60%),只要涉及处置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包括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均需对售出部分的归属期进行调整。
核心原理:
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以“权益法”为基础(即使是控制下的成本法,合并时也需调整为权益法)。当处置部分股权时,需将处置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自购买日至处置日期间的权益变动(如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归属期”进行拆分,确保处置损益反映的是“处置当日”的公允价值与对应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而之前期间的权益变动应归属于处置前的持有期间,不应计入当期处置损益。
具体处理逻辑:
1. 处置后仍保留控制权(如从80%→60%)
需将处置的20%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累计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从“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还原,调整至“资本公积”(因为仍控制,处置部分股权视为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易,不影响损益)。
2. 处置后丧失控制权(如从80%→20%)
需将处置的80%股权(或原控制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自购买日至处置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处置比例拆分,其中:
- 处置部分对应的“原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需从当期损益中转出,调整至“投资收益”(追溯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累计收益);
- 剩余股权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总结:
无论处置多少比例的股权,合并报表中均需对处置部分股权对应的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按归属期调整,核心是区分“处置当期损益”与“处置前持有期间的累计损益”,确保合并报表损益的准确性。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股权处置场景(包括保留控制权和丧失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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