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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

(4)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 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申请破产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还没受理不解除是吗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这句话不是破产受理得期间吗,受理后不应该解除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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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为确保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一般不解除相关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这是为了防止在破产审查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而导致财产失控,此时仍处于破产申请未受理阶段,所以不解除措施是合理的,待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再按照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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