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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也是效率待定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也是效率待定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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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例如,甲将乙的汽车卖给丙,若乙追认甲的卖车行为,或甲之后取得了该汽车的处分权,那么甲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若乙不追认且甲一直未取得处分权,合同则自始无效。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即使出卖人无处分权,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只是可能涉及到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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