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时,会计处理需分以下步骤:
一、判断租赁变更类型
租赁期缩短属于租赁变更,需先确定变更是否作为单独租赁处理。若变更未增加可识别资产,且租赁对价调整与租赁范围缩短信誉成比例,则属于非单独租赁变更,需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二、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1. 计算剩余租赁期的租赁付款额:
按缩短后的租赁期(≤1年),重新确定各期应支付的租金及相关款项(如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付款额等)。
2. 折现计算剩余租赁负债的现值:
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若租赁条款变更导致折现率变化,需重新确定;否则沿用原折现率),将剩余租赁付款额折现,作为新的租赁负债账面价值。
三、使用权资产的调整
1. 按比例分摊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应按租赁期缩短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使用权资产 = 原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缩短后的租赁期/原租赁期
2. 会计分录:
-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原租赁负债与新租赁负债的差额)
使用权资产(差额,可能在贷方)
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已计提折旧部分)
-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四、短期租赁的处理
若缩短后的租赁期≤1年,承租人可选择将其作为短期租赁处理(简化会计处理):
1. 终止原租赁会计处理:
冲销原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资产处置损益”)。
2. 新租赁按短期租赁处理:
后续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无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当承租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时,会计处理需分以下步骤:
一、判断租赁变更类型
租赁期缩短属于租赁变更,需先确定变更是否作为单独租赁处理。若变更未增加可识别资产,且租赁对价调整与租赁范围缩短信誉成比例,则属于非单独租赁变更,需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二、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1. 计算剩余租赁期的租赁付款额:
按缩短后的租赁期(≤1年),重新确定各期应支付的租金及相关款项(如固定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付款额等)。
2. 折现计算剩余租赁负债的现值:
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若租赁条款变更导致折现率变化,需重新确定;否则沿用原折现率),将剩余租赁付款额折现,作为新的租赁负债账面价值。
三、使用权资产的调整
1. 按比例分摊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应按租赁期缩短的比例进行调整,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使用权资产 = 原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缩短后的租赁期/原租赁期
2. 会计分录:
-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原租赁负债与新租赁负债的差额)
使用权资产(差额,可能在贷方)
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已计提折旧部分)
-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四、短期租赁的处理
若缩短后的租赁期≤1年,承租人可选择将其作为短期租赁处理(简化会计处理):
1. 终止原租赁会计处理:
冲销原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资产处置损益”)。
2. 新租赁按短期租赁处理:
后续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无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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