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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应当如何考虑是否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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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时,判断其是否享有相应股东权利,需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及《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如下: - 出资行为有效,享有股东权利:若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即公司在接受出资时系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出资人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向该出资人请求损害赔偿。 ​ - 出资行为无效,不享有股东权利: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之一,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此时出资人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应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此外,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而不能直接从公司追缴或者没收赃款,以兼顾公司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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