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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一批外购原材料丢失,该批原材料的账...

某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一批外购原材料丢失,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0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3%)。保险公司受理后同意赔付30000元,税务机关接受了该企业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则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金额为()元? 可扣除的净值损失为什么是30000+30000*0.13-30000而不是30000-30000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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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老师
快乐老师 回答于2025年02月07日
金牌答疑老师,已为数十万学员排忧解难
确定损失的组成 原材料成本: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 30000 元,这是损失的一部分。 进项税额转出: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丢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 30000×13% = 3900 元,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再作为进项抵扣,也应计入损失。 计算可扣除损失金额 保险赔偿的影响:保险公司赔付的 30000 元,会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所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金额 = 原材料成本 + 进项税额转出 - 保险赔款 = 30000 + 3900 - 30000 = 3900 元。 因此,不能直接用 30000-30000 计算,因为没有考虑进项税额转出这一因素,该部分也属于企业的损失范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损失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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