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下的处理原则
根据权责发生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期间进行确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对于 11 月发生的物流运费,即使 12 月才支付且没有发票,也应在 11 月进行账务处理。
11 月的账务处理(暂估入账)
在 11 月,因为物流服务已经在当月发生,应进行如下暂估入账操作:
借: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这里的暂估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金额、以往运费金额或合理估计来确定。
12 月的账务处理(实际付款情况)
当 12 月实际支付运费时:
借: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如果 12 月仍未收到发票,暂不调整上述分录。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如果在 12 月收到发票,且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
无需再做额外分录。
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
若发票金额大于暂估金额:
借: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差额)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差额)
若发票金额小于暂估金额:
借: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差额)
贷: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差额)
总之,这笔销售费用应在 11 月进行账务处理(暂估入账),后续根据发票取得情况进行调整。
权责发生制下的处理原则
根据权责发生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期间进行确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对于 11 月发生的物流运费,即使 12 月才支付且没有发票,也应在 11 月进行账务处理。
11 月的账务处理(暂估入账)
在 11 月,因为物流服务已经在当月发生,应进行如下暂估入账操作:
借: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这里的暂估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金额、以往运费金额或合理估计来确定。
12 月的账务处理(实际付款情况)
当 12 月实际支付运费时:
借: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如果 12 月仍未收到发票,暂不调整上述分录。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如果在 12 月收到发票,且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
无需再做额外分录。
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
若发票金额大于暂估金额:
借: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差额)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差额)
若发票金额小于暂估金额:
借: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差额)
贷:销售费用 - 物流运费(差额)
总之,这笔销售费用应在 11 月进行账务处理(暂估入账),后续根据发票取得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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