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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开的发票项目名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费 用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老师,开的发票项目名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费 用交文化事业建设费么,给核定这个税种了,计税基数是怎么算是开票价税合计数么?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7月06日
回答 1
学员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以10年以上会计经验来为你解答。 ### 一、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费是否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互联网信息服务费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是广告服务,而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因此,如果发票项目明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费”,且服务内容不涉及广告宣传,则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二、关于计税基数是否为开票价税合计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基数是广告服务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而非所有开票金额。具体规则如下: 1. 计费销售额的范围: - 仅针对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如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等),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等非广告类收入。 - 如果开票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费”,但实际服务内容属于广告服务(例如通过互联网平台播放宣传片),则需按广告服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 差额计算规则: - 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 = 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 如需差额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财政票据),否则全额计税。 3. 例外情况: - 如果开票项目明确为“信息技术服务费”且服务内容与广告无关(如软件开发、信息处理等),则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税范围,无需计算。 --- ### 三、实务建议 1. 核对服务内容: - 确认开票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费”的实际服务内容是否涉及广告宣传。若涉及,应按广告服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若不涉及,则无需缴纳。 2. 准确开具发票: - 避免将广告服务与信息技术服务混淆开票。广告服务需单独标注为“广告服务”或相关明细,以便正确计税。 3. 申报操作: - 若核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但实际业务不涉及广告服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税种核定,避免误缴。 --- ### 总结 - 互联网信息服务费:通常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计税基数:仅广告服务的含税价款需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差额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方的费用(需凭证)。 - 关键依据:以服务内容和发票项目为准,区分广告服务与信息技术服务。 如有进一步疑问,建议结合具体业务合同和税务机关的核定文件,或咨询当地12366税务热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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