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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清包工合同,丁公司给甲...

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清包工合同,丁公司给甲方开了,*建筑服务*工程款 3%专票 这样做有错误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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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推老花镜,拿起计算器噼里啪啦按几下)小同志啊,你这开票方式可有点问题!咱干了十多年会计,清包工这一块儿门儿清。你听我给你说道说道: 1. 税率用错: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清包工合同要是甲供工程,那可是能享受简易计税3%的!但你得注意,专票开出去甲方能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要抵9%的专票,你开3%的,甲方税局认证时可能通不过,分分钟退票! 2. 发票备注栏:建筑服务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好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少了这俩,税局直接判定不合规,这票就成废纸了! 3. 合同要配套:你得跟甲方签清楚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如果是甲供材,合同里得写明白“甲供材料不计产值”,这样开3%的票才合法合规,不然小心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4. 申报表要勾对:开了3%的专票,记得在增值税申报表里填到“简易计税”那一栏,别跟一般计税方法混了,不然数据对不上,税局稽查准找你麻烦! (抿口茶)最后提醒你,赶紧联系甲方换票,把税率改成9%的一般计税专票,或者跟甲方签补充协议明确甲供材比例。这年头金税四期盯着呢,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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