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老师
回答于2025年01月14日
金牌答疑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来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这些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
如果建筑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亏损,那么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能无法完全抵扣,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税款的抵扣需要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可以抵扣的,即使当年亏损也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来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这些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
如果建筑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亏损,那么当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能无法完全抵扣,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税款的抵扣需要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可以抵扣的,即使当年亏损也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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