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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