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对物抗辩。对物抗辩主要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班(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第四,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第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因此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据此对抗任何持票人的呢~您再理解一下~ 牛账网的同学们,只有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才会有更快的进步,不要吝啬你们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解决,轻松面对考试,加油,你gio我滴giog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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