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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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老师
10月31日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关键在于理解企业亏损弥补和合伙人分摊亏损的逻辑区别。
1. “减10万”是合伙企业整体层面的亏损弥补:
合伙企业B 2023年亏损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在2024年用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弥补。这10万元是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扣除的,即: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 - 成本 - 费用 - 以前年度亏损(10万)
这个10万是企业在税前允许扣除的亏损额,是对企业整体利润的调整。
2. “减6万”是甲个人层面的分配亏损:
合伙企业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摊。甲占60%,所以甲可以将自己分摊的6万元亏损从个人的经营所得中扣除,这是在计算甲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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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是重复扣除!
- 第一个“-10万”是企业层面对利润的调整;
- 第二个“-6万”是甲个人在分配环节对自身应税所得的扣除。
两者属于不同层级、不同主体的处理,合法且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