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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项目来说,如果异地开展施工活动,当地税务局要求纳税纳...

对于施工项目来说,如果异地开展施工活动,当地税务局要求纳税纳统,是否需要施工单位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或者其他途径,或者还有什么途径能实现纳税纳统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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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展施工活动,施工单位不一定需要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来实现纳税纳统,还可以通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途径来完成,具体如下: 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分公司:如果施工单位在异地成立分公司,且分公司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那么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过,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核算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他途径:部分地区可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如山东省枣庄市税务局借助网格员力量对跨区报验建筑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建立 “日常基础管理、定期专项清理、全程接诉即办” 的链式管理服务模式,推出 “一项目一档案” 管理模式等,也有助于施工单位实现纳税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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