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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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
列名生产企业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被明确列举出来的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名称。这些企业通常在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表现突出,其名称被广大消费者、行业内外人士或相关机构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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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
以下是视同自产条件:
1. 持续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生产企业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违规行为,且同时满足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 2 年及 2 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 A 级、上一年度销售额 5 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其他视同自产货物情况:
- 外购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 配套出口货物: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如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 集团公司内部收购货物: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委托加工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特殊用途货物:包括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以及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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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
生产型企业直接出口外购商品,若符合视同自产条件或为列名生产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否则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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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
出口产品开具的发票上选择免税,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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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3日
出口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若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选择 “免税开票”;若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按适用税率开具。部分地区对适用零税率的出口业务,要求税率栏填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