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会计,再生资源废旧回收确实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只针对加工环节,回收环节不直接适用哦。下面我就给你详细讲讲条件和办理流程哈。
### 一、政策依据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了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提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二、具体条件
1. 发票凭证要求:
- 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若适用免税政策,则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时,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这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 从境外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若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2. 台账建立要求:
- 必须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业务发生情况,并留存备查。不过,如果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 项目合规要求: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4. 危险废物许可要求:
- 综合利用的资源,若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要求:
-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6. 处罚情况要求:
-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不得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 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申报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明等,以证明企业的基本身份和经营资质。
- 即征即退审核资料,例如企业办公地址、水、电、气、热源等工程地图的复印件,用于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 经营许可资料,包括环保批文、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证件、作业安全许可证等,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要求。
- 企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等,方便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2. 提交申请:
- 企业在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并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3. 税务机关审核:
-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全面审查。
4. 退税办理:
- 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将税款退还给企业。
我是老会计,再生资源废旧回收确实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只针对加工环节,回收环节不直接适用哦。下面我就给你详细讲讲条件和办理流程哈。
一、政策依据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了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提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具体条件
1. 发票凭证要求:
- 在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若适用免税政策,则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时,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这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 从境外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若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2. 台账建立要求:
- 必须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业务发生情况,并留存备查。不过,如果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 项目合规要求: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4. 危险废物许可要求:
- 综合利用的资源,若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要求:
-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6. 处罚情况要求:
-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不得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 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申报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明等,以证明企业的基本身份和经营资质。
- 即征即退审核资料,例如企业办公地址、水、电、气、热源等工程地图的复印件,用于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 经营许可资料,包括环保批文、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证件、作业安全许可证等,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要求。
- 企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等,方便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2. 提交申请:
- 企业在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并缴纳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3. 税务机关审核:
-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等进行全面审查。
4. 退税办理:
- 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将税款退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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