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 一、关于做账时间的分析
1.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应计入实际发生的期间,即6月。但发票日期是7月1日,这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
2. 税务方面的规定:银行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税务角度看,发票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费用必须完全按照发票日期入账。
3.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如果将6月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做到6月账里,在7月收到发票时可以做调整分录;如果正常做6月账,7月收到发票再进行相应处理也是可以的。
### 二、具体建议
1. 暂估入账:在6月可以先根据银行手续费的实际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假设6月银行手续费金额为X元,可做如下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X
- 贷:银行存款X
2. 7月收到发票的处理:
- 如果是普通发票:无需调整之前的分录,将发票附在6月暂估入账的凭证后面即可。
-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调整。假设发票上的金额为Y元,税额为Z元(Y + Z = X)。先冲减6月暂估入账的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 - X
- 贷:银行存款 - X
然后根据发票做正确的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Y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Z
- 贷:银行存款X
总之,6月的银行手续费发票7月1日开出来,既可以选择做到6月账里并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正常做6月账,7月收到发票后再做调整分录,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处理习惯来选择。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关于做账时间的分析
1.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应计入实际发生的期间,即6月。但发票日期是7月1日,这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
2. 税务方面的规定:银行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税务角度看,发票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费用必须完全按照发票日期入账。
3. 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如果将6月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做到6月账里,在7月收到发票时可以做调整分录;如果正常做6月账,7月收到发票再进行相应处理也是可以的。
二、具体建议
1. 暂估入账:在6月可以先根据银行手续费的实际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假设6月银行手续费金额为X元,可做如下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X
- 贷:银行存款X
2. 7月收到发票的处理:
- 如果是普通发票:无需调整之前的分录,将发票附在6月暂估入账的凭证后面即可。
-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调整。假设发票上的金额为Y元,税额为Z元(Y + Z = X)。先冲减6月暂估入账的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 - X
- 贷:银行存款 - X
然后根据发票做正确的分录:
- 借:财务费用 - 银行手续费Y
-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Z
- 贷:银行存款X
总之,6月的银行手续费发票7月1日开出来,既可以选择做到6月账里并进行适当调整,也可以正常做6月账,7月收到发票后再做调整分录,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处理习惯来选择。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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