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想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原分录也有其遵循的税务处理逻辑,咱们来详细分析下。
### 原分录的情况
按照对方开过来的1%普票,发票上价税合计是1249元(1236.63 + 12.37),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是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
这种情况下,原分录中把劳务对应的成本价款部分计入“生产成本”1236.63元,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列出来12.37元,这是符合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的。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普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原分录在税法规定的核算角度是没有问题的。
### 你想法的情况
你直接借记“生产成本”1249元,贷记“现金”1249元,从简化核算的角度来看,这样确实更省事,把价税合计全部计入了成本。不过这样做的话,就没有体现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部分税务处理的逻辑了,在后续计算增值税相关指标、进行税务申报对比等情况下,就没办法准确反映这笔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抵扣情况了。
### 总结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分录处理是比较规范的做法,也就是采用原分录的方式。这样既能准确反映成本,又能合规地体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便于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当然,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有特殊规定或者核算要求极简化,那另当别论,但从普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来讲,原分录是更合适的哦。
你的想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原分录也有其遵循的税务处理逻辑,咱们来详细分析下。
原分录的情况
按照对方开过来的1%普票,发票上价税合计是1249元(1236.63 + 12.37),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是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
这种情况下,原分录中把劳务对应的成本价款部分计入“生产成本”1236.63元,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列出来12.37元,这是符合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的。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普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原分录在税法规定的核算角度是没有问题的。
你想法的情况
你直接借记“生产成本”1249元,贷记“现金”1249元,从简化核算的角度来看,这样确实更省事,把价税合计全部计入了成本。不过这样做的话,就没有体现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部分税务处理的逻辑了,在后续计算增值税相关指标、进行税务申报对比等情况下,就没办法准确反映这笔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抵扣情况了。
总结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分录处理是比较规范的做法,也就是采用原分录的方式。这样既能准确反映成本,又能合规地体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便于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当然,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有特殊规定或者核算要求极简化,那另当别论,但从普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原则来讲,原分录是更合适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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