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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候,分公司跟总公司不在一个市,“就地缴纳标识”填是还是否? 总公司会计希望公司分开自行报企业所得税,不知道这个符不符合规定,税务局会不会找茬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07日
回答 1
菠萝
菠萝 回答于2025年03月07日
金牌答疑老师
总公司在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分公司跟总公司不在一个市,“就地缴纳标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 选择“是”的情况:如果分公司属于正常参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比如分公司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等,同时不属于以下特殊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情况时,“就地缴纳标识”应填“是”。 - 选择“否”的情况: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上情况“就地缴纳标识”填“否”。 总公司会计希望公司分开自行报企业所得税,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是符合规定的: - 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而分开自行申报,不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税务局可能会进行税务检查并要求企业纠正,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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